公告(刘琼、李光骅)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川0114执恢1195号,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川0114执恢1195号,对以下不动产公告作废。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 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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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19518、德府国用(2008)第006111号 | 刘琼、李光骅 | 国有建设用地上 的房屋所有权
| 510601002005GB00016F00010031 | 德阳市蓥华南路二段2号在水一方1幢1-6-1号 |
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