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潘李)
根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川0603执542号之三,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川0603执542号之三,对以下不动产公告作废。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0056372、 德府国用(2004)第B19683-23716号 | 潘李 |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 510601001004GB00099F00310060 | 德阳市翠湖街63号附1号 |
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