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郑海娃)
根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603执恢541号之二,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603执恢541号之二,对以下不动产公告作废。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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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德阳市房权证河东区字第0113128号、德府国用(2007)第120806号 | 郑海娃 |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 510601003001GB00109F00030024 | 德阳市玉泉路与庐山路交汇处凤临世家3幢2-3-1号 |
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