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兴奎、李家兰因保管不善,将土:德府国用(2000)字第2048-1-5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龚兴奎、李家兰
2024年11月5日
上一篇:公告(冷祥坤、何继富)
下一篇:公告(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