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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龚兴奎、李家兰)

首次发布时间: 2024-11-05 打印

龚兴奎、李家兰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龚兴奎、李家兰因保管不善,将土:德府国用(2000)字第2048-1-5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龚兴奎、李家兰

202411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