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权利人)
根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603执恢458号之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603执恢458号之一,对以下不动产公告作废。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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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C0181999(1-1)号,德府国用(2015)第11270号 抵:川(2019)德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774号 |
代传芸 |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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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01002005GB00083F00010046 | 德阳市柳河街109号 |
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