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邓玲、闵晓旭)
根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603恢执461号,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603恢执461号,对以下不动产公告作废。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川(2017)德阳市不动产权第0022363号 抵:川(2017)德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794号 |
邓玲 闵晓旭 |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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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01002006GB00148F00040024 | 德阳市嵩山街11号左岸半岛D幢3-6/7-2号 |
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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