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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邹凤娇(司法裁决)

首次发布时间: 2025-06-26 打印

公 告

根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川0603执427号之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川0603执427号之一对以下不动产公告作废。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房:C0217548-2-1,C0217548-2-2

土:2016-07015

抵:川(2022)德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312号

 

 

 

 

刘波、邹凤娇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510601003002GB00118F00020157

德阳市千山街一段112号B栋2-10-2号


 

 

 

2025年626

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