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川0603执427号之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川0603执427号之一对以下不动产公告作废。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房:C0217548-2-1,C0217548-2-2 土:2016-07015 抵:川(2022)德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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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邹凤娇 |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 510601003002GB00118F00020157 | 德阳市千山街一段112号B栋2-10-2号 |
2025年6月26日
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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