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蜀英、刘盈春因保管不善,将川(2017)德阳市不动产权第0005061号,川(2017)德阳市不动产权第001312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韩蜀英、刘盈春
2025年7月7日
上一篇:四川德阳顺天实业有限公司(司法裁决)
下一篇:任晓秋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