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丽华因保管不善将德府国用(2004)第B19665-23698号,德府国用(2004)第B21810-2444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丽华
2025年8月19日
上一篇:周寿林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下一篇:唐俊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