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琼因保管不善将0004335号,德府国用(2000)第B200-7242-1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万琼
2025年9月11日
上一篇:崔巧琳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下一篇:肖海斌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