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兰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刘小兰因保管不善将013919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小兰
2026年5月26日
上一篇:邹盛全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下一篇:付洪玉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