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川0116执恢6号之二,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川0116执恢6号之二:吴敏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二段141号金穗小区4栋3单元4层2号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德府国用(2013)字第00771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C0063414号)作废,注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对吴敏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二段141号金穗小区4栋3单元4层2号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信息(抵押他项权证号:D0020310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吴敏所有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德府国用(2013)字第007718号和《房屋所有权证》C0063414号、《抵押他项权证》D0020310号公告作废。
德阳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