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胡启明因保管不善,将房产证0033682、土地证(2002)字第0201-6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继承人:胡启明、 胡建、胡毅、 胡宏、羊卫、李玲、胡凤麟(代)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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