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603破12号之二,对以下不动产公告作废。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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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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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德府国用(2014)第05027号 |
四川宏丰创工贸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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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杨柳村七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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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