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川0603执恢183号之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川0603执恢协183号之一:朱占超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市区蓥华南路一段80号滨湖之春2栋2-23-6号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德府国用(2015)字第0413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C0163881号)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朱占超所有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德府国用(2015)字第04131号和《房屋所有权证》C0163881号公告作废。
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