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会、刘新明保管不善,将(2013)00316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赖会、刘新明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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