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川0104执1519号之二;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104执1519号之二对以下不动产公告作废。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20)德阳市不动产权第0025999号 抵:川(2020)德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617 |
刘巍 | 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 510601001004GB00036F00030047 | 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51号政通小区还建房3东5-1-2号 |
2025年 2 月 19 日
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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