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营商环境>政策文件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及电子印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03-08 点击数:893

川自然资规〔2023〕2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

《四川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及电子印章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2月27日

四川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及电子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持续优化登记财产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所进行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信息采集、签发和归集、维护和监督、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是指由市(州)及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签发的,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电子文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印章,是指由市(州)及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申请制作的,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

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管理遵循“标准统一、集约建设、互认互通、应用导向、利企便民、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签发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居住权登记,向申请人签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权利人签发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

第六条  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二维码、登记机构印章、登记时间、不动产权证号、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权利其他状况、附记。

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二维码、登记机构印章、登记时间、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权利类型或事项、权利人(申请人)、义务人、坐落、不动产单元号、其他、附记。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签发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同步归集至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库,并采用接口方式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对接。

第九条  新的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签发新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原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失效。按规定需要收回原纸质证照的,应当在签发新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前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可通过“天府通办”移动端、挂载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的不动产登记政务一体化接件平台下载、核验,也可通过市(州)建设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下载、核验。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厅负责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系统的建设、运维和安全管理。

市(州)不动产登记机构取得市(州)人民政府授权后,可作为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数据汇聚与管理、电子证照系统日常运维与安全管理、电子证照异议处理等工作,负责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数据准确性、数据更新及时性、共享服务接口稳定性、签发和应用情况、异议处理等的监督。

市(州)及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和不动产登记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审核、签发、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动产登记电子印章,明确不动产登记电子印章使用流程,严格用章审批、用章记录、人员变更等管理,在不动产登记电子印章有效期到期前三十日内进行续期。

第十二条  市(州)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本地部署全市(州)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系统,采用接口方式从省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库调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并做好信息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系统应当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安全,并建立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签发、归集、注销、更新、应用等全过程日志记录。

第十四条  市(州)及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应急方案,以确保因不可抗力不能提供或及时更新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信息时,通过应急方案完成电子证照的签发、注销、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等操作方式形成的证照复制件,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对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公开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信息、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和省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