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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问题解答

时间:2018-07-16 点击数:626
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问题解答
1、问:“什么是不动产、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统一由一个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在我市以及全省,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五年过渡期,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外,其余的不动产登记均统一由国土一个部门办理。”

2、问:“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申请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可以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问:“原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是否需要更换?”
答:“不需要。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以前依法颁发的原国有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不需要申请更换,在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4、问:“申请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种类有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查(解)封登记等。”

5、问:“不动产权利登记必须双方共同申请吗?”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权利登记申请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并且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主要适用于物权在当事人双方变动的情形,如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抵押等。如果当事人不共同申请,登记机构就无法完整了解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也就无法保证登记结果的正确性。可以单方申请登记的主要有七类,即首次登记;继承、接受遗赠的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变更的登记;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6、问:“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各类申请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所需的具体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都有公开。”

7、问:“期房如何办理抵押登记?”
答:“期房又叫预购的商品房,其特点是房屋尚未建成,购买人尚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因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期房办理抵押登记,买卖双方应当先申请办理期房的预告登记,在保障购买人将来不动产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期房买卖与抵押三方当事人再申请办理期房的预抵押登记。房屋竣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期房预抵押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8、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申请人、登记机构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申请人对所提交的不动产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构负责查验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对房屋等建筑物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进行实地查看。”

9、问:“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有什么区别?”
答:“不动产权证书和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等都是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同的是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前,权利人分别向房管、国土、林业部门等申请领取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权利人向国土部门一家申请领取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需再向房管、国土、林业部门等申请领取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之前各部门依法颁发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等继续有效,不需更换,在申请权利转移、变更登记时再予以逐步更换。”

10、问:“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应缴纳多少登记费用?”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是由过去的分散在各部门的登记集中到国土一个部门办理。因此只是登记费收取的主体发生变化,登记费收取的项目和标准未发生改变,但其中属重叠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就不再收取。如以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需缴纳两个证书的登记费用,现因只颁发一个《不动产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登记费就不再收取。具体各类登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公场所都有公开。”

11、问:“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什么样的好处?”
答:“除当事人只交一套资料、只跑一个部门外,通过一个部门的登记颁发证书,克服了多个部门登记颁发证书,如出现不一致,交易当事人无法有效判别权利的真正归属,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卖等不动产多卖行为,产生交易风险的弊端,同时也更加方便了拟交易的主体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的权属状况,更好地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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