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塑造务实、高效、廉洁的机关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受理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审查的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本中心职责范围;
(二)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等)。
第四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心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部门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事项按照要求补齐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七条 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举报查实,按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处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确履行制度的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第八条 本中心办公室负责对本中心各科室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评,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并组织调查核实。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首问负责制
下一篇:不动产登记“六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