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应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认真对待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确认登记等服务事项,应当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资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文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若申请人补齐资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理由和办理时限。
第七条 由中心办公室牵头,对本单位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一篇: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首问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