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廉政纪律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登记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推进不动产登记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廉洁纪律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对全体中心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影响社会公信力,廉洁意识不强,违规收费谋利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条 时刻防范、警惕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廉政风险点,坚决执行中心有关廉洁服务的各项规定,按章办事、规范服务。
第四条 不弄虚作假、不以权谋私、不失职不渎职,坚决维护不动产登记成果的权威性和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 不接受服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宴请,不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安排吃喝娱乐活动等。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不从事不动产中介活动,不与房产中介人员产生工作之外的非正常交往,如有直系亲属从事不动产中介相关工作的,必须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七条 不利用岗位职权为亲朋好友谋取不当利益,不利用工作关系为有关机构牵线搭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电话:0838-2537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