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规范公布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国土资办函〔2018〕15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保护不动产权人合法利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我厅对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进行梳理,形成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公布样式,请各地参照此样式,公布于登记场所,以便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机构收费行为和方便办事群众。
附件: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联系人:徐晓清;电话:028-87036093)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计费单元 |
不动产登记按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中已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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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住宅类(元/件) |
非住宅类(元/件) |
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1.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80 |
550 |
2.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80 |
550 |
3.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80 |
550 |
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4.申请不动产权利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
40 |
275 |
5.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 |
40 |
275 |
6.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 |
40 |
275 |
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7.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第1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
0 |
8.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
0 |
9.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0 |
10.廉租住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 |
0 |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
0 |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
0 |
13.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
0 |
1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
0 |
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15.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 |
0 |
16.权利人自愿申请换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 |
0 |
只收工本费 |
17.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
元/本 |
10 |
18.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
元/本 |
10 |
19.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
元/本 |
10 |
20.增加、补办、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
元/本 |
10 |
不收工本费 |
21.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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